当前位置: 首页>>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孕妇强迫幼女卖淫 逃避传讯依法被捕
时间:2010-08-18  作者:范宝华胡济邦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了弥补因容留他人卖淫被派出所罚款的损失,故意制造借口强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还债”,尽管其目前尚未过哺乳期,但因其涉嫌强迫卖淫一案在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逃避检察机关的传讯,至今未能到案且下落不明,818日,浙江省兰溪市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强迫卖淫的犯罪嫌疑人刘欣批准逮捕。

四川省仪陇县人刘欣,今年才满18周岁,让人不敢想象的是,去年她便来到浙江兰溪开了一家“太婆茶吧”,干起了容留卖淫的勾当。200910月中旬,刘欣借口尚未满十四周岁的洪某举报太婆茶吧容留卖淫一事,强迫洪某写下一张一万元的借条,逼其通过卖淫赚钱来还钱。至20091110日期间,刘欣多次指使凌国勇、舒朝威(均已被起诉)等人采用谩骂、殴打的方式,将被害人洪某先后强行带至多家宾馆、饭店、美容店强迫其卖淫。

该案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刘欣因怀孕在身被监视居住。200912月份,刘欣产下一男婴,到现在虽未过哺乳期,但是其涉嫌强迫卖淫一案在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逃避检察机关的传讯,至今未能到案且下落不明,兰溪市检察院遂督促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变监视居住为收监羁押。(完)

技术支持:正义网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版权所有
授权使用: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