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男,1985年出生,浙江金华人。
“去老挝赌博路费全由他们出,不用本钱,不会出老千,很好赚钱的,一起去吧!”经不起刘某三番五次劝说,徐某决定和他一起去老挝看看。
2008年6月的一个深夜,月黑风高,中老边境一崎岖的山路上,鬼鬼祟祟地出现几个人影,不久翻过一个山头到了老挝境内。
离山脚一公里左右的赌场内,金碧辉煌,人声鼎沸。“我押五万”,没过两天,徐某就输了二十万。
“一手交钱,一手放人,拿不到钱,休想回到中国。”此时劝徐某到老挝赌博的刘某已不见踪影。无奈之下,徐某打电话给男友,男友紧急汇了二十万。
冤家路窄,昆明至萧山的飞机上,徐某竟然遇到了刘某。
“不赔偿我损失,休想下飞机。”心虚的刘某只得答应赔偿徐某十万。不久,徐某报警,刘某被东阳市检察院以涉嫌偷越国边境罪批准逮捕。
法律链接:《刑法》第321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款规定: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属于刑法第32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刘某拉拢、引诱徐某偷越国(边)境到老挝赌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