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浦江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08年10月8日晚上8点,王某到中余村盆里坞童某的厂里去拿锁挂头。到那里后,他正和童某在讲生意上的事情,外地人肖某到童某家里讨要工资。
童某的老婆告诉肖某,手头没有钱,银行也关门了,次日再来拿。但肖某不肯,一定要童某马上付工资。就这样,童某和肖某争吵起来,并动手打架。王某看见童某打不过肖某,就在童某家正门口右边拿了一个空酒瓶砸向肖某头部,结果酒瓶炸裂后碎片飞溅,致使童某左眼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童某的伤势为:左眼睑挫裂伤,左眼球破裂伤。2008年11月6日,童某的左眼被手术摘除。经浦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童某所受左眼部损伤程度构成重伤。由于王某赔偿积极,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从轻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检察官点评:
见人打架应劝架才对,参与打架还误伤他人,让自己触犯刑律,这就是法盲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