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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生日宴后耍流氓,犯罪了
时间:2010-12-17  作者:  新闻来源: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12月10日

  为庆祝生日,与朋友一起来到歌厅唱歌,却在酒精刺激下耐不住冲动,欲强行与点歌“公主”发生性关系。12月10日,经兰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小钟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今年8月22日晚,兰溪人小钟特意邀请了几个朋友与家人一起到饭店聚餐庆贺自己20岁生日。宴毕,朋友为小钟安排了去一家会所唱歌等节目。次日凌晨2点左右,包厢内剩小钟和朋友等五人。关灯跳舞之时,小钟将包厢“公主”强行拉进卫生间,关上门后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公主”的拒绝。失去理智的小钟遂强行脱去“公主”内裤,幸亏“公主”男友及表哥接到求救电话后及时赶来,踢开了卫生间门,小钟趁乱逃离现场。1小时后,小钟在其家人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钟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致使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为严肃国法,保护妇女的权利及身心健康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点评:

  年轻人对性充满好奇,在特定场合受到某些刺激后容易产生性冲动,从生理学角度可以理解,但人是高级动物,应该控制住自己的冲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失去理智,不要做伤害他人和违反法律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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