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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帮忙运送赃物并收购 也是盗窃
时间:2011-02-16  作者:盛耀  新闻来源: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明知对方是赃物还出钱购买并帮忙运输,低价购买到手后再以原价到工厂财务报销,赚取差价,在义乌某公司当货车司机兼采购员的王某胆子可真不小。近日,经义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7年下半年,王某开始在义乌某公司当货车司机并负责采购原料塑料粒子,由于经常去拉原料,王某和一家原料公司的搬运工老王(已判刑)熟悉了起来。2008518日,王某接到了老王打来的电话,称其工厂仓库里多出4.5吨塑料粒子,准备低价出售,问王某要不要。王某觉得自己以低价买入,再原价到工厂财务报销,可以赚取差价,就答应以1万元/吨的价格购买这批塑料粒子。

于是搬运工老王在白天上班时就偷偷地将仓库的卷拉门门锁卸掉,准备晚上盗窃塑料粒子。

当天下午,两人来到原料公司附近,因为害怕被公司老板发现,故一直等在公司的仓库外边。等到公司老板下班离开后,搬运工老王来到仓库门口,对门卫谎称老板叫他来提塑料粒子,然后让王某开着一辆货车进入仓库。在交给搬运工老王4.5万元的货款后,王某和老王两人一起往车上装了180包塑料粒子,之后王某开着车离开了现场。

后经鉴定,这180包塑料粒子共价值人民币64350元,去年4月,搬运工老王和王某分别在云南省镇雄县、浙江省义乌市被警方抓获。

义乌市检察院认为,王某明知对方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仍事先通谋出钱购买赃物,并将赃物运出被害人的仓库,系盗窃行为的共犯,因此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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