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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浙江省首例外国人醉驾案件被告人被提起公诉
时间:2011-06-02  作者:金全 何德辉  新闻来源: 【字号: | |

530,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将被告人AHMED.M.S.GREN依法提起公诉。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1日实施后,浙江省首例外国人因醉酒驾车被提起公诉的案件。

被告人AHMED.M.S.GREN系利比亚人,1982年出生,目前居住在义乌。2011519日凌晨AHMED.M.S.GREN从义乌市城中中路旅行者西餐咖啡厅喝了酒后,在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且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驾驶浙G7R797号二轮摩托车准备返回到义乌市比弗利公寓住处,同日2时许,在途经义乌市城中中路83号地段时,AHMED.M.S.GREN驾驶的摩托车因避让行人撞上路边台阶,摩托车摔倒后碰撞路边的两辆助力车,导致二轮车受损、AHMED.M.S.GREN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乙醇定性定量检验,AHMED.M.S.GREW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1.58mg/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检察官点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也不另外,也要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六条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一般情况下,危险驾驶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而利比亚人AHMED.M.S.GREW是由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原因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根据该条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我国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对其他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交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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