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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检察官充当“老娘舅”,当事人双方重归于好
时间:2011-06-28  作者:洪美玲  新闻来源:东阳市检察院 【字号: | |

  租住在同一幢楼里的张某甲和张某乙因琐事发生争吵,张某甲致张某乙轻伤,移送检察院起诉后,东阳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充当和事佬“老娘舅”,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刑事和解,被害人张某乙对张某甲表示谅解。近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甲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张某甲决定不提起上诉。

  张某甲,男,22岁,重庆市万洲区人,租住在东阳市湖溪镇西炉庄村某出租房二楼。张某乙住在张某甲租住房隔壁的一楼。2011年3月31日中午,张某甲洗完脸后将水从二楼往一楼倾倒,险些倒在张某乙的身上。张某乙深感气愤,与张某甲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嗣后,张某乙用尿桶装满自来水提到二楼泼向张某甲,张某甲深感恼火,在明知走廊很窄、砖砌栏杆不牢固,与他人扭打容易将栏杆撞垮的情况下,仍然不顾危险,主动抓住张某乙的肩膀和手臂与张某乙相互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张某乙被张某甲手推后身体撞到走廊上的砖砌栏杆上,栏杆被撞后发生垮塌,张某乙随垮塌的栏杆从二楼摔向一楼地面,导致右侧额颞部硬膜外出血,右侧额骨骨折,右髌骨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左胫骨上端骨折,两颗牙齿脱落。经鉴定,张某乙的损伤已构成轻伤。案件发生后,张某甲积极抢救被害人张某乙。

  案件移送到东阳市检察院起诉后,检察官郑晓丹、匡锦华见此案件系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只要双方有和解的愿望,推动双方刑事和解,将更有利于及时修复双方当事人的邻里关系,消除不稳定的社会隐患,且张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之心,就决定当一回“老娘舅”,促进双方刑事和解。郑晓丹、匡锦华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他们内心的真实想法,并向他们宣讲我院正在试点的刑事和解工作。双方均愿意在张某甲父亲的老板余某的主持下进行和解,最终张某甲的父亲赔偿了张某乙的损失,张某乙对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张某甲的刑事责任。东阳市检察院仔细审核了双方的协议后,对张某甲取保候审,从看守所出来的张某甲亲自向张某乙赔礼道歉,张某乙也原谅了张某甲,两双手紧紧地握在一起,双方尽释前嫌。2011年6月14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甲以故意伤害罪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对张某甲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在回访案件当事人过程中,张某甲和张某乙对检察官深表感谢,称真是老百姓贴心的“老娘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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