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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义乌首例外贸公司业务员收回扣被提起公诉
时间:2011-07-14  作者:盛耀  新闻来源:义乌市检察院 【字号: | |

  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丁某向这两家供应商采购近50万元的货物,累计索取回扣达3万余元。2010年8月,这批由丁某经手采购的货物运至巴西后被发现不符合要求,造成该巴西客商巨额损失,该客商想找丁某交涉时,发现丁某此前已离开公司无法联系,外贸公司负责人无奈之下只得报案。今年3月31日,潜逃了七个月的丁某被抓获归案。目前,丁某已退出所有非法所得赃款。

  根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丁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该法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另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归个人所有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长期以来,外贸业务员收受回扣现象在外贸领域一直或明或暗的存在,许多业务员在陪同外商下单过程中理直气壮的提出回扣要求,部分供货商怕订单流失被迫同意支付,某些供货商为了争夺订单甚至主动提供回扣。丁某在回答办案人员的讯问时称:“我承认拿供应商回扣属实,但外贸公司的业务员拿差价赚点回扣的事情是普遍现象,你不做他也会做的。”两位供货商也均认同外贸业务员拿回扣在市场上比较普遍并接受了此种做法。外贸业务员的不法行为不仅使部分商品的供货价格被人为抬高,也导致外销商品的出口竞争力直接受到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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