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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首批“禁止令”: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办理信用卡
时间:2011-09-26  作者:盛耀  新闻来源:义乌市检察院 【字号: | |

817日,记者从义乌市检察院了解到,该院近日起诉的两起信用卡诈骗案中,两名被告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时还判决禁止他们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办理信用卡,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义乌首批适用“禁止令”的案件。

这两期案件中的被告人的朱某和陆某均在中国银行办理过信用卡,但在使用过程中长期透支,未能按时归还,期间银行方面多次通过打电话、邮寄挂号信等方式催讨,但两人均以无力还款为由逃避还款。其中,朱某截至今年58日已形成不良透支本金19911.19元、利息8171.11元;陆某截至今年414日已形成不良透支本金19836.43元、利息8300.06元。今年725日,义乌市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于对两人提起公诉,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在对朱某、陆某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宣告了禁止令。

今年5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除了备受关注的“酒驾入刑”外,防止再次犯罪的“禁止令”也是另一大亮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判缓刑;宣告缓刑或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适用“禁止令”是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两项法律制度的重大修订,是我国刑事立法日趋完善的重要体现,更是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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