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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三男子拐卖幼女卖淫被判刑
时间:2014-01-15  作者:  新闻来源:金华市院 【字号: | |

三男子拐卖幼女卖淫被判刑

    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欺骗和言语威胁的方式将幼女拐卖给他人卖淫,后因幼女拒不答应从事卖淫活动,再次被转卖时被公安机关查获。113,经义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冉运林、刘天元、刘林进均因犯拐卖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冉运林是重庆人,刘天元与刘林进均系贵州人,三人同在义乌打工。2012119日,刘林进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冉运林,并得知冉运林欲收买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刘林进知悉上述情况后,便积极从中介绍并联系刘天元与黄某(另案处理)等人,决定以120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胡某卖给冉运林。

    同年1111,刘林进、刘某林等人以所谓的陪客户签合同的名义,将被害人胡某骗出,并于当日晚采用欺骗和言语威胁的手段在义乌市义亭镇某宾馆附近将胡某卖给冉运林。经过讨价还价,最终以8000的价格成交。事后,刘林进从中分得人民币2000元作为介绍费。

    冉运林收买被害人胡某后,便将其安置在义乌市某酒店中从事卖淫活动。后因被害人胡某拒不答应从事卖淫活动,冉运林遂产生了将胡某再次转手卖给他人的意图。通过他人介绍,冉运林联系上一个老头,并决定将胡某卖给老头作为情妇。同年1113日,冉运林正准备将胡某再次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刘林进及刘天元也分别落网。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胡某出生年月为1999223日,案发时尚未满十四周岁。冉运林、刘林进、刘天元三人拐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张代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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