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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为帮外甥女拉存款 挪用公款105万获刑
时间:2014-07-02  作者:季淑萍  新闻来源:婺城区检察院 【字号: | |
  

    6月30日,由婺城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村级财务代理中心财务人员章某等人挪用公款案一审获判,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吕某、胡某某、胡某、徐某等其余四人均获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现年45岁的章某是金华人,自2008年7月起在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村级财务代理中心担任会计兼出纳。2012年9月,为了帮助在邮政银行罗埠支局工作的外甥女完成揽储任务,章某得知罗埠镇吕家村70万元土地征用补偿款拨付到账后,找到该村书记吕某、出纳胡某某协商,将补偿款转存到邮政银行罗埠支局。同一时间段,罗埠镇宋家畈村也有一笔50万元土地征用补偿款拨付到账,章某同样找到村党支部书记胡某、出纳徐某协商,转存该笔款项帮外甥女拉存款。

  几天后,在未经吕家村、宋家畈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开会通过的情况下,章某将征地补偿款共计120万元从村集体账户上转账至其个人账户,并先后将其中105万元取出后,存入以吕某、徐某的名义在其外甥女所在银行开设的揽储账户上,另外15万元用来支付吕家村征用土地的青苗费等。

  去年,吕家村、宋家畈村先后于1月18日和4月19日将全部土地征用补偿款分发给村民。两村补偿款从集体账户转存至个人账户过程中产生的1701.48元利息,已分别上交各村集体账户。

   法院审理认为,章某在财务代理中心从事公务期间,伙同其余四人擅自将两村105万元土地征用补偿款转账至亲戚的揽储账户,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巨大。鉴于五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挪用的本息已全部退回,可酌情从轻处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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