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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李世宝犯受贿罪二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时间:2014-07-08  作者:  新闻来源:永康检察院 【字号: | |
  

    今年610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由永康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李世宝、李讚受贿案依法作出二审判决:李世宝利用职务便利,在永康市总部中心工程招投标、材料采购、工程发包等决策、管理中,为承建、施工方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妹夫结伙收受他人财物664850.28元,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其在二审期间有立功表现,判处有期徒刑106个月;其妹夫李讚与国家工作人员经事先商量,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与李世宝共同收受他人钱财共计538850.28元,判处有期徒刑106个月。

  随着这一刑事判决的作出,李世宝及其妹夫受贿一案终于尘埃落定。李世宝本人在庭审期间的翻供、亲属的上访闹事、连续一年多时间在网络上发表不实言论以及对检察人员的言语攻击也最终成为一场闹剧。

  利用手中职权,心存侥幸贪婪受贿

  李世宝,原永康市总部中心办公室主任、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李世宝上任伊始,上海某电梯公司的经理拜访李世宝,将事先准备好的产品宣传资料放在其办公桌上。等到该经理离开后,李世宝意外发现资料里夹着一个信封,里面放着3张华联购物卡,共计5000元。起初,李世宝有些犹豫,想找个机会还给对方,但最终他还是拿着购物卡去商场买了衣服、鞋子等物品。此后,在总部中心工程的电梯选购中,李世宝倾向该公司的产品,并促成了这笔生意。

  这种心理正如他本人的自我交代里所说:“我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基于有这么一种认识:即我负责这么几十亿的工程,也付出这么多,我个人没有一点经济利益,更觉得心里不甘,并且这个时候再不捞就没什么机会了。我表面文章做得很好,也装的很清廉,正如当初以侥幸的心态去受贿一样。”

  事后,该经理在200956月份,给李世宝送上了3000元的中华香烟票予以感谢。并在年底的一天,为及时拿到设备款,该经理又借着“拜年”的名义给李世宝送了1万元现金。

  有过一系列的受贿经验后,李世宝变得更加心存侥幸、更加贪婪,此后又收受某公司为求得在安装工程招投标、建筑工程发包上的关照而送的钱物108000元。

  与妹夫勾结,掩饰不法受贿行为

  李世宝除了自己单独受贿外,还与妹夫李讚一起共同受贿,试图掩盖自己受贿的非法行径。2008年底的一天,李世宝接到了妹夫李讚打来的电话,声称想做总部中心一期玻璃幕墙的玻璃供应和加工业务。不懂玻璃幕墙加工业务的李讚在电话中表示已经找过生产玻璃的某公司,希望老婆舅能关照一下。李世宝见妹夫有求于自己,心照不宣,立马答应了。之后,李讚就带着该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人在永康市某酒店宴请了李世宝。当晚,该公司总经理承诺:若业务成功,会将一部分利润作为好处费送给李世宝。

  李世宝觉得自己直接收受好处费风险较大,为规避法律,就授意该公司总经理将好处费送给其妹夫,让李讚代自己保管。2009年下半年,李世宝就积极促成了该公司对总部中心一期玻璃幕墙的玻璃供应和加工业务,之后还将总部中心二期玻璃幕墙的玻璃供应和加工业务继续交给该公司承办。按照事先约定好的,该公司分多次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将好处费转给了李世宝的妹夫。

  20107月至20117月,李讚代李世宝共收受好处费538850.28元。20118月,李世宝指示李讚将这50余万元的好处费用于商品房的购买。

  混淆视听,上演闹剧对抗公平正义

  随着受贿行为的败露,李世宝并没有将悔过和自我交代坚持到底。201369日,在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李世宝受贿一案时,李世宝以受检察院“威胁、引诱、欺骗”为由当庭翻供,要求律师为自己作“无罪”辩护,声称侦查机关非法取证,涉案证人证言不符合形式要件;其家属还以“喊冤”的形式到证人所在村发传单给证人施加压力,干预干扰证人作证;李世宝父母带着铺盖到检察机关上访闹事;其家属在微博、论坛、贴吧等各大网络媒体发表各种攻击性的不实言论,编造事实混淆视听,甚至对永康市检察院及检察人员进行辱骂攻击、人身污蔑,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邪终究不能压正,无论李世宝及其家人怎么为李世宝“喊冤”,公正的法律最终作出正义的宣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让此案水落石出、尘埃落定,李世宝及其家人的闹访、炒作也成了一场闹剧。

  李世宝的堕落告诉我们,腐败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过程。身为总部中心办公室主任的李世宝,权利集中,引起了承建公司和材料供应商的关注和垂涎,从而滋生了私欲、膨胀了贪念。当一次次接受行贿人所赠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时,李世宝也一步步地将自己推向了万劫不复的深渊,而此后又因侥幸、畏罪心理以各种手段对检察机关“倒打一耙”,足以可见李世宝心理的极大落差,他害怕失去地位、毁掉前途,担心剥夺自由。这种对法律藐视的举动必将受到正义的审判和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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