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阳市检察院追诉的一组织卖淫案中的漏犯郑红,被东阳市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经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杨云彬、童献明、陈昌富与郑红四人共同出资,在本市巍山镇开办了“在水一方”浴场,并决定在浴场内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后四人共同招募被告人张林作为领班对卖淫女进行组织管理,并与其约定卖淫价格和卖淫所得分成。2012年11月8日左右,郑红从该浴场退出合伙。但承办人在审查中发现,在郑红合作参与经营该浴场期间,该浴场共组织卖淫145次。该院认为,郑红伙同他人采用招募等手段组织多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遂要求公安机关对郑红补充移送起诉。2013年10月,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10月29日,该院以被告人郑红涉嫌组织卖淫罪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