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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招工为名购买银行卡出售 两男子因妨害信用卡管理获刑
时间:2014-07-22  作者:张代磊  新闻来源:义乌市检察院 【字号: | |
  

    得知向他人购买银行卡出售可以赚取差价,经合谋遂伙同他人在义乌劳务市场以招工为名吸引人员,然后提出购买银行卡请求,再将购买到的银行卡出售。710日,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汤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十个月,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刘某与汤某两个90后都是安徽人。去年4月份,刘某在温州打工时听说有人在收购银行卡,价格不菲,就动了购买银行卡出售后从中赚取差价的想法。经与汤某商量,二人于去年78月份来到义乌,准备使用该方法赚钱。二个月后,经过刘某邀请,朱某及朱某某(均另案处理)也跟随前来义乌。

  为了找到愿意出卖银行卡的人,四人经过商议,觉得劳务市场人多,应该会有不少人为钱愿意出卖自己银行卡。四人遂来到义乌市稠江街道劳务市场附近,打出招工的幌子,以招工为名吸引正在找工作的人,待找工作的人上前询问后,即提出购买银行卡的要求,并承诺使用该人的身份证办理处一套银行卡及网银(包括四张银行卡及四个相应的密码器),该人可获得150元人民币的好处。

     经过四人的如簧巧舌,有些人觉得对自己不会有什么损害,就动了卖卡的念头。随后,汤某及朱某、朱某某就负责陪同出借身份证的人员到银行办理银行卡,然后将办理好的银行卡交给刘某,由刘某负责将整套的银行卡以800元每套的价格卖到广东、广西等地。

  后经查实,刘某以该方式共办理银行卡四五十套,其中汤某带人办理了银行卡二十余套。今年34日,经群众举报,刘某、汤某被抓获,从刘某身上搜出他人银行卡45张,其中12张伟汤某带人前往银行办理后交予刘某。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刘某、汤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承办检察院介绍,出售银行卡风险非常大,因为银行卡不仅连着个人资料,还连着个人在银行的信誉度,对以后个人贷款买车、买房都有很大影响,“银行卡内含有大量的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会给办卡人带来诸多麻烦。”而检察机关也在日常办案中发现,购买银行卡的人都是为了进行诈骗、逃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由于持卡人不是开卡者,也为打击查处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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