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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永康检察院首例虚假诉讼案件得以判决
时间:2014-08-13  作者:石柳 徐楠  新闻来源:永康市检察院 【字号: | |
  

  

  十字路口边的大坑洞到底是谁挖的?为了帮曾经的好友,刘某竟“挺身而出在法庭上作伪证,帮着朋友索要到了8万多元的赔偿金。本来这事就此该告一段落,可朋友贪心不足,再次索赔,结果引起村民公愤,集体向永康市检察院申诉,刘某作伪证的事也随之露馅:因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帮助他人伪造证据,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情节严重,今年731日,刘某被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89日,该判决书正式得到生效,刘某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胡某等其他涉案人员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刘某30多岁,江西人。几年前到永康打工后,与该市经济开发区某村村民胡某相识并成为好友。2006824日,胡某途径该村某路段十字路口时,没看到路口边的坑洞摔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左膝后交叉韧带损伤而行动不便,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年7月,胡某以村委会在路面上施工挖坑没设置警示标志致其摔伤为由,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14万余元的医疗费和伤残补助费。20071024日,永康市人民法院认为该案证据不足,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收到结果的胡某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为了能赢得官司,胡某和代理人朱某、妻子胡某一番合谋后,找来刘某帮忙在二审开庭时作伪证。于是,刘某谎称自己就是该村修路时的挖掘机驾驶员,一口咬定大坑洞就是他挖的。

  2008年430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胡某胜诉,村委会赔了胡某8.6万多元。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另行主张。 尝到了甜头的胡某贪心不足。2009324日,胡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赔偿后续治疗费3万余元。这一次,胡某引起村民公愤,村民集体要求村委会向检察机关申诉,对金华中级法院的判决提起抗诉,并对伪证犯罪进行调查。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受理了该案,并展开调查取证。20132月25日,经过仔细分析材料和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永康市检察院收集了刘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和材料,并将线索和材料移送给了公安机关。

  此外,该院民行科及时与经济开发区检察室、派出所取得联系,共同探讨案情,并随时跟踪该虚假诉讼案的调查取证情况。 经调查取证和讨论分析,承办检察官发现刘某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仅为0.2,视力状况完全不可能当挖机驾驶员,而且刘某也确实没有开挖机的经历。同时,公安机关也在安徽找到当时的真驾驶员耿某和吕某。2013116日,刘某被永康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其对作伪证的事实供认不讳。

  相关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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