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瞄上老板钱财,偷配钥匙盗窃
时间:2015-01-07  作者:李颖 徐慧贞  新闻来源:永康市检察院 【字号: | |
  

   “我是自己配钥匙进去偷的,想着这样就不会被发现了”201514日在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一起盗窃案中被起诉的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时说道。

  原来,2014年的111日,家住永康市紫薇车站旁的员工宿舍的应先生回到出租房发现自己的家被盗了,放在家里充电的手机,裤袋里的现金,还有自己的一些黄金吊坠和银器,就出去工作了一天,回到家就全不见了,更奇怪的是房间的门锁没有被撬动的痕迹,而同隔壁的杨先生也说自己也被盗了,故而两人火速报警。

  因为盗窃现场没有任何的撬动痕迹,应先生也琢磨着是不是自己熟人作案,很巧的是,114日应先生来到了一家麻将馆,看着刚辞职没多久的胡某正戴着自己被偷的黄金首饰呢,心下想着也许就是她偷的,立马就上前抓住了胡某并报警。一番审问后胡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诉至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科的承办人在仔细审理案卷中发现被抓的胡某(女,21岁,贵州人)竟是应先生早些时候雇佣的工人。胡某在其家中工作的时间里,自己偷偷的去配了老板的房门钥匙,而且在和应先生他们聊天的过程中了解到他们在中午时间内是不会回家的,他们工作的性质是两班倒的,所以就因利用好这个时间自己在1031日上午和111日凌晨时分分两次偷偷的潜入他们的家中,将值钱的一些东西都打包进了自己的口袋,第二天的时候就将首饰盒这些赶忙丢进了小溪里,心想着黄金首饰戴着应该不会被认出来,就大胆的戴着刚偷的黄金吊坠出门了。该案于201514日开庭宣判,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技术支持:正义网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版权所有
授权使用: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