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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任性”就是不肯迁出房屋 后悔拒不执裁判获刑
时间:2015-03-25  作者:彭文芳 张欢欢  新闻来源:浦江县检察院 【字号: | |
  

    拖欠巨款迟迟不还,抵押房产被拍卖,多次催告拒不迁出房屋,经浙江省浦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浦江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浦江男子朱某于20127月份向其朋友许某、虞某借款100万元,并以自己在县城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一年后借款到期后,朱某连本带利均未归还。无奈之下,许、虞二人将其诉之法院,20142月法院裁定准予对该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所得款项由二人优先受偿。后经申请执行,法院裁定拍卖并公告责令朱某迁出该房屋,但朱某不予理会,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三番五次与其协商沟通,即使法院给其的宽限期届满,朱某仍无动于衷,丝毫没有要搬离的意思,如此僵持半年之久。

  法院认为朱某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迁出义务,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朱某归案后,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其家属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全部迁出该房屋,但这一“履行”确实有些姗姗来迟。法律面前任何人都不得任性,否则触及底线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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