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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怀恨在心,偷盗解恨
时间:2015-09-10  作者:金灵美  新闻来源:永康市检察院 【字号: | |

  因为一个月工资,辞职;因为一个月工资,怀恨;因为一个月工资,盗窃。这个就是本案“主角”杨某。近日,杨某因盗窃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90后的杨某来自贵州。去年4月,杨某找到一份永康某洗车店的工作,做了三个月,由于老板没有支付第一个月的工资,“我不干了!”杨某甩甩手辞职了。而对于老板还没发的一个月工资,杨某一直怀恨在心。11月20日深夜,杨某躺在床上越想越气,于是“噌”的起身跑到原先上班的洗车店。到了洗车店,杨某拿起锉刀一下就敲碎了办公室的玻璃,然后撬开文件柜的锁,将里面的3000块钱现金装进了口袋。拿到了钱,杨某这才觉得心里舒坦了。

  大概过了一个月,杨某口袋的钱也花得差不多了。躺在床上想来想去,又想到了之前老板欠的一个月工资。于是,他又来到了洗车店。砸窗进屋后,找了半天发现没有现金,杨某就“顺”走了凳子上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和一个数码相机。

  之后的两个月里,杨某一想起自己第一个月工资的事就会心情不好,便又两次回到洗车店进行盗窃,且每次的收获都不小。

  经过公安机关的仔细排查,杨某于今年3月24日被抓获。面对检察官,杨某理直气壮:“这个老板太坑了,不发我工资,我就只能用我自己的方式要回来了。”面对法官,杨某依旧毫无悔意:“要不是老板不发我工资,我也不会去偷。我既然要坐牢了,你们一定要帮我把那个月的工资要回来!”

  检察官点评:当自身利益遭受损失时,我们要寻求的是合法理性的诉求方式。就如案件中的杨某,一开始就未选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用非法途径补偿自己。因此,我们在批判资方不按时支付工资的行为的同时,更要重视劳方报复发泄的恶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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