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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后生可畏
时间:2015-09-21  作者:施欣欣  新闻来源:永康市检察院 【字号: | |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没收扣押在案的B超机一台。”近日,历时近半年的王某非法行医案终于审理终结。“终于判下来了!多亏当初你没局限于我的思路,不然这案子可能就判不了了。”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主诉检察官老黄对同组的助理检察员小李说道。

  原来,王某于去年被查出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获利5800元。后来,该案移送到永康市检察院,该院助理检察员小李经审查后发现,王某曾因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被行政处罚,于是便决定以处罚决定书为主要证据,以王某涉嫌非法行医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然而案件进展并不顺利,同一办案组检察官老黄发现,对王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并没有王某的签名,证据有瑕疵,案件就这样起诉有风险。于是,他向小李提出另一个思路:“之前也有类似的判例,以被告人有5次以上非法行医行为作为定罪依据,我们这案子也可以往这方向找找证据。”证据不扎实,起诉的确没有把握,想到这儿,小李立即作出调整,开始查找王某的其他非法行医行为线索。不过,小李并未完全放弃自己原先思路,而是做了两手准备:一边按照老黄的意见,多方寻找线索;一边按照原有思路,补充前述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的证据。

  功夫不负有心人,两个方向进展都比较顺利。小李通过与同组办案人员自行侦查和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的方式,找到了曾接受王某非法行医的7位孕妇,经辨认,她们一致指认王某就是给她们做胎儿性别鉴定的人,她们曾给过王某800元至1000元不等的鉴定费。同时,经过多方取证,小李得到确切证据,证实当时计生部门不但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王某,而且当场扣押了王某的B超机一台,实际已部分执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不过在工作人员送达处罚决定时,王某潜逃,因此处罚决定书上没有王某本人的签名,而潜逃事实也得到了王某本人印证。因而认定王某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

  证人证词一到位,老黄便与小李将案件交办案组讨论。在老黄说了他的思路后,有同志提出,其他地区的判例可能不合适直接适用于本地区。小李见状,试着将自己的思路说了一下。大家经过认真分析,认为这个思路把握性更大。

  “你们的分析有道理。后生可畏!还是年轻人头脑灵活,我可不能再犯经验主义错误喽!小李给我上了一课啊。”老黄感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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