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私设屠宰场私宰生猪四百余头
时间:2015-11-11  作者:彭文芳  新闻来源:浦江县检察院 【字号: | |

                          浦江县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未经许可在家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非法经营。11月5日,浦江县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黄某、黄某新提起公诉。

  2013年1月份以来,刚到而立之年的浦江男子黄某接过父亲的“衣钵”,开始浦江县某乡镇从事猪肉销售,头脑活络黄某觉得去指定的屠宰点批发生猪肉太麻烦,而且成本也高,便琢磨着自己屠宰生猪,明知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不能私自屠宰销售,为了高额利润,还是打算冒冒险。买来全套屠宰工具,雇来原国营屠宰场的退休员工黄某新,从邻近的建德、兰溪等地收购来生猪后,便“自立门户”开始私自屠宰。

  至今年5月份案发之日,黄某伙同黄某新在其家中私自屠宰生猪400余头,计销售额达40余万元,黄某的利润,黄某新也收获颇丰,每宰杀一头生猪黄某就支付给他30至50元报酬,正当二人为自己的机智庆幸时,公安机关已经发觉这一情况。

  5月13日凌晨,浦江县公安局民警突击搜查了黄某私设在家中的屠宰场,当场发现二人正在对一头屠宰完成的生猪进行褪毛,案发现场卫生情况十分糟糕,地上一块分不清颜色的木块上零散地摆放着已切块分割的猪肉,没有任何防护措施,蚊蝇四处乱飞,而这些生猪肉本会在天亮后销售到饭店、企业食堂和熟食店,最终流向百姓的餐桌,二被告人唯利是图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严厉的制裁。

技术支持:正义网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版权所有
授权使用: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