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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女儿生日去偷鱼,平时没事也偷鱼
时间:2016-02-03  作者:金灵美  新闻来源:永康市检察院 【字号: | |

  生活不富裕,但是地理位置好,住在水库边,经常摸着月光撑着皮划艇去水库抓鱼,可是这鱼不是你想抓就能抓。日前,应某因犯盗窃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年过半百的应某是土生土长的永康人,年轻的时候也出去打拼过,后来还做过卖鱼的生意,近些年因为身体的原因就在家干起了农活。虽然生活并不富裕,但家庭和睦,日子也算幸福。

  应某的家就在永康某水库旁边,原本应某就是水库承包股东之一,但是因为应某经常私自去水库抓鱼,被没收了股权。事后应某还做了检讨,表示再也不私自抓鱼了。

  转折要从2015年农历4月的一天开始说起,那是应某女儿的生日,应某早早起了床,背着30几斤重的皮划艇和渔网又出发了,熟练的撑船撒网收网,没过一会儿就抓来了一条大白鱼,应某想着女儿生日也没什么拿得出手的,就吩咐老婆将鱼烧了,叫上女儿女婿一家子吃了顿好的。

  在家干农活也没什么收入,而且想着前几次都没出什么岔子,应某想着“重操旧业”了。为了避免别人发现,应某每天起的更早,“抓”鱼的时间也更精炼,运气好的时候应某能抓到几百公斤的大头鱼,运气不好也有10来条大头鱼入手。“抓”完鱼,应某就开着自己的小车去十几公里外的菜市场,毕竟这些鱼是抢手货,可给应某带来了不少收入。

  2015年7月29日凌晨,应某依旧早早出门“抓”鱼,谁料水库的股东们已经在岸边静静守候,将收获丰厚的应某逮了个正着,并报了警。

  事后,应某赔偿了相应的损失。“得不偿失呀,我就是贪小便宜,想想平时也多点生活费,现在不仅赔了不说,还惹了上法律。以后真是再也不敢了!”应某低了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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