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薛某某、周某某、胡某某非法经营股指期货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指定武义县公安局管辖,并由武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是武义县人民检察院首次办理非法经营股指期货的非法经营案。
案情显示,2015年1月、3月,薛某某单独或与周某某、胡某某一起,以谋利为目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通过配资公司以1:10的比例获得用于股指买卖的资金及相关账户,私自在金华市区薛某某经营的饭店包厢内设立“股指吧”,邀请他人前来买卖股指期货,同时雇佣“操盘手”帮助客户买卖股指期货,以每手交易收取200元或300元的手续费对外营业,共收取手续费10万元以上,非法经营额超过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