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着工人工资不发,待企业资金出现问题时,便利用放假时机选择跑路,在相关部门发出限期整改指令后,仍然拒不支付。7月25日,经兰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09年1月,今年53岁的宋某个人开办了一家冷轧带钢厂,资金、购销全由自己管理。开厂几年来一直到2015年10月1日国庆放假均在正常生产中。
10月6日上班后,宋某在厂里对员工们说生活不多,再放几天假。到了9号,等员工们再去厂里,宋某却不在了,电话也关机。可是进入2015年度的十个月工资,工人们一分也没拿到,算下来共30多万元。
最先介入该厂老板跑路的是当地镇政府,之后工人们来到到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宋某拖欠工资的事情。12月7日,相关部门在宋某的冷轧带钢厂和家门口张贴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宋某限期支付工人工资。
但是,为逃避支付10名工人劳动报酬的宋某关掉手机后逃到了四川,始终不肯露面。直到今年4月1日,逃在外面日子也不好过的宋某再次回到厂里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宋某亲属将其拖欠的302300元工资款支付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令支付仍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了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