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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多一天也不行
时间:2016-08-03  作者:盛文庆 陈根红  新闻来源:浦江县检察院 【字号: | |

  “检察官,我真得有点不相信自己。为了一天刑期,你们会来看守所查证事情原委。”日前,郑某对前来的检察官动情地说。

  原来,郑某在浦江县城开办了一家皮肤科诊所,私自生产医疗制剂,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一次联合执法时查获。2016年4月,浦江县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郑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后来,郑某认为自己在今年4月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过一天,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依据法律规定应该折抵刑期一天,而在判决书中没有体现。郑某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向浦江县检察院寄出了一封关于“减少刑期一天”的信件。

  第二天,浦江县检察院认为虽然只是一天的刑期,但是对于郑某来说也是一件心头之事。浦江县检察院立即组织检察官到看守所内勤处询问事情的经过,并查证原始证明材料。在拘留证上,明明白白写着“郑某,4月12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又察看了释放通知书。同时,检察官提讯了郑某,“郑某,你是否向检察院写了一封信?信中所述主要内容是什么?”“是的,要求法院重新改判,减少刑期一天。”“你减少刑期一天的理由是什么?”“今年4月12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过,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浦江县检察院经过认真复查,事情来龙去脉已清晰,依照法律规定先行羁押时间予以折抵,建议法院重新审理。

  日前,县法院下达了刑事裁定书,郑某刑期计算从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接到裁定书以后,郑某含着泪花哽咽地说,检察官好样的,啥人都平等对待,真正让每一个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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