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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零口供也难逃法网
时间:2016-10-28  作者:陈海飞  新闻来源:磐安县检察院 【字号: | |

  10月20日,磐安县检察院侦监科受理了一件盗窃案,不同于一般盗窃案,本案是一件“零口供”案件。

  犯罪嫌疑人陈某从1996年至今已七次因盗窃罪、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名被判处刑罚。今年10月,陈某又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传唤到公安局,这次陈某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声称自己虽然来过磐安,但绝对没有去偷过东西,自己已经改过自新了,试图以“零口供”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是,公安机关在盗窃现场提取了指纹和DNA样本,检测结果正是嫌疑人陈某。指纹和DNA信息是每个人专属独一无二的,若陈某没有去过盗窃现场,按照常理就不可能出现在盗窃现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虽然本案为“零口供”,但结合案件的指纹和DNA鉴定结论和其他的客观证据,最终磐安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嫌疑人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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