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检察官以案释法(一):一起因“停车”引发的命案
时间:2018-09-27 作者: 新闻来源:金华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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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情况
2017年9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旧货市场门口指责停车在路口的被告人张某,张某即来到金华鑫锤机械有限公司找黄某理论,双方发生争打。张某电话纠集死者王辉,黄某见状也电话联系被告人方某,方某随即纠集正一起打牌的被告人蔡某、赵某和俞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等人。王某手持一铝合金边框先赶到现场,在张某的指使下在市场大门外持该铝合金边框追打黄某,同时方某、蔡某和俞某、李某驾车赶到,见黄某被打,蔡某持铁管和方某等人上前追打王某和张某,双方发生扭打。扭打中因黄某认识王某即进行劝阻,双方均停止扭打,方某和蔡某控制住张某等待处理。此时赵某等人驾车赶到现场,赵某从车内拿出棒球棍,用棒球棍击打王某头部一下,王某被当场打倒在地,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系被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其饮酒对颅内出血具有一定促进作用。
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黄某、方某、蔡某被传唤归案。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某被传唤归案。2017年10月4日,被告人赵某主动到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坛厂派出所投案。近日,本案已开庭,法院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2、检察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案黄某、张某因停车小事情引发的日常生活的偶发性矛盾,纠集他人、闹事滋事,发泄不满情绪、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黄某、张某、方某、蔡某的刑事责任。
赵某受他人纠集,持棒球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造成一人死亡结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赵某的刑事责任。
3、检察官提醒: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三思而后行。”生活不易,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小碰撞、小矛盾,双方坐下来心平气和沟通协调,把矛盾化解掉,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而不是一怒之下,棒棍相见,这不但会激化矛盾,更有可能为此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
朋友之间互帮互助肝胆相照本是传统美德,但为了追求所谓的兄弟情义,不分对错,不讲是非,最终结果是一害朋友,二害自己,三害家人。其实说是为兄弟义气就要动手打人,其实这是不够义气,朋友情谊深,体现的是遇到问题时真正为朋友化解问题,而不是徒增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