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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犯罪时间到底从何时起算?1笔可疑交易款揪出假释期间犯新罪
时间:2018-12-10  作者:  新闻来源:浦江县院 【字号: | |
  

  

  “我承认,我在假释出狱以后就开始卖柴油了……”面对公诉人列举的一组组证据,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日前,经浦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经营案,法院作出了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的判决。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今年4月,浦江县公安局以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浦江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王某曾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义乌市检察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315日经金华市中级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518日。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王某的作案时间是20172月起,再犯罪也是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为什么法院还要再撤销假释,执行原判决呢?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

  原来在提审时,王某一句无心的话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王某称自己从监狱出来以后没有正当行业,靠倒卖柴油维持生计。据此,检察官推测王某很有可能假释出来就开始犯罪了,但是当检察官问起具体从何年何月开始卖柴油的时候,他支支吾吾,闪烁其词,试图蒙混过去。细心的检察官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信息,认为这其中必有蹊跷。那么,王某到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非法销售柴油的呢?目前证据材料仍然无法证实。

  检察官决定从王某的个人账户查起,仔细核对每一笔银行交易明细及微信转账记录,特别是20172月以前的账目,反复进行核查,绝不漏掉任何一笔款项,所做账目笔记写满了整整10A4纸。果然,任何蛛丝马迹都逃不开检察官的“火眼金睛”,2016129日的一笔汇款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这笔钱到底是不是王某非法销售柴油的收入呢?

  法律充分保障人权,但也不放过任何有罪证据。为了慎重起见,

  检察官向侦查机关承办人说明了这一情况,建议其从这笔汇款着手,寻找汇款人,进一步调查取证。经过银行转账记录,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找到了汇款人赵某,检察官细致询问后得知,早在2016年他就从王某处购买了柴油。案件经过补充侦查后,客观证据已经固定,从王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及客观书证,可以认定王某最早的一笔柴油买卖交易发生在2016129日。因此认定犯罪时间的起算点也就从20172月向前移至2016129日。

  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之后又持续实施非法销售石油的行为,直到假释期届满后才发现,还要不要撤销假释呢?

  “刑法对假释制度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王某在假释期间再犯罪违反了假释条件,无论其罪行何时被发现,都应当撤销假释,这样才能保证假释制度的严肃性。”承办检察官说到。

  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王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且直至考验期满后连续犯罪,不构成累犯。虽然侦查机关在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但是新罪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应当撤销假释,对旧罪未执行完毕部分与新罪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于是浦江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发出量刑建议,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九万元。

  “一开始我还存在着侥幸心理,没想到检察官办案那么仔细,最终还是发现了我假释期间犯罪的事实,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法庭最后陈述阶段王某深深地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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