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冒充警察“抓嫖娼” 依法受惩没商量
时间:2019-03-28  作者:章赟  新闻来源:浦江县院 【字号: | |
  

  

  光天化日,一男子竟冒充警察“抓嫖娼”骗钱,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因招摇撞骗罪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林某平日好吃懒做,不务正业,曾因犯盗窃罪三次入狱。可谁知出狱后非但没有改过自新,反而想到冒充警察骗钱的歪主意。他曾在参加“护村队”时得到一件警用作训服,便常穿此衣闲逛在大街小巷,随时寻找目标下手。

  20176月某天,林某走在一条小巷子里的时候,遇到被害人老于从一小旅馆走出来还数着钱,猜测此人有嫖娼行为,便拦住了老于的去路。“终于被我们派出所抓到了,有人举报你在这里嫖娼,老实配合点可以从轻处理!”林某还说:“嫖娼违法你知道吗?最少得拘留半个月,还要通知家属。”面对林某的讯问,老于一下子就被唬住了,恳求其不要告诉他家属。

  看见老于惊慌失措,林某顺势说可以帮忙“私下解决”此事。老于因害怕家人知道自己被拘留,没有多想就立马答应了他。林某开口要收五千元,老于表示身上只有四千元,在林某的威逼下,老于把钱都给了他。拿到钱后,林某就离开了,回家后的老于越想越觉得此事蹊跷,便去公安局报了警。

  20191月19日,警方将林某抓获,随后林某对其冒充警务人员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浦江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林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公安人员进行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月21日,经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林某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没收扣押在案的警服一件,被责令退回被害人损失。

  《刑法》第279条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犯招摇撞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冒充公职人员招摇撞骗的案件屡见报端,希望广大市民擦亮眼睛,提高自身防范意识,面对异常的执法活动要提高警惕,如遇到以执法为名索要财物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切勿上当受骗。

技术支持:正义网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版权所有
授权使用: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