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3日,随着法槌音落,被告人卢某因扒窃一只价值1000余元的手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19日,判决生效,回想起当时的场景,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不由得叹了一口气。
可能会有人觉得这样的判处太重了,但其实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点也不冤枉……
2019年1月18日,永康市李店村的集市上,卢某悄悄的从一名妇女口袋里扒窃了一只手机,但很快就被妇女发觉,妇女大喊了一声“小偷!”并把手机从卢某手上夺回,随后卢某被扭送至派出所。
经调取卢某档案,发现才30几岁的卢某已前科累累,三次因盗窃罪被判刑,两次分别因盗窃、吸毒被行政拘留。“几进宫”的卢某明显是“老油条”,面对公安的讯问,装傻充愣,拒不认罪。
因卢某前科不少,检察官向卢某说明了量刑档次和可能会判处的情形,希望卢某重新考虑是否认罪。可案件经过了逮捕、起诉直至开庭,卢某依旧一句“不认罪”死扛到底,在庭上称“没有监控,没有指纹,凭什么认定是我偷的”。举证之前,检察官再一次向卢某说明了宽缓刑事政策,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但是卢某还是没有抓住最后的从轻机会。随后,检察官依法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卢某构成盗窃罪。最后,法院根据卢某的犯罪情节、前科情况、认罪态度做出以上判决。判决后,卢某认罚,未上诉,判决生效。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仅仅是一句标语,更是法律给予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的一次机会。对于检察官来说,“零口供”的案子并不可怕,怕的是嫌疑人如此周而复始,初心一步步归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