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介绍
1、某框业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4年7月至同年12月间,向某木业公司购入板材,并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某木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某某通过相关业务往来单位,为某框业公司取得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共299145.29元,实际税额共计50854.71元,票面金额与某框业公司、某木业公司之间实际交易的货物价值完全相同。
2、2012年3月至2014年12月间,某工艺品公司为抵扣该企业部分销项税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与方某某商量,由方某某联系开票单位,为某工艺品公司联系取得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共计782753.85元,实际虚开税额共计133068.15元。
02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某木业公司、某工艺品公司、方某某、邵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情节轻微,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认为某框业公司、严某某不构成犯罪,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