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房屋中介被“跳单”怎么办?
时间:2020-10-19  作者:  新闻来源:东阳检察 【字号: | |

  作为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不仅是法律裁决的标尺,更与我们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民法典时代”到来之际,东阳检察特别推出“小明与民法典”系列专栏,与大家共同学习民法知识。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关于中介被“跳单”的问题。

  小明开了家房屋买卖中介公司,近日他陪同一位客户看了多处房产,最终和一个卖家确定了买卖意向,但随后这位客户绕开小明私下和卖家达成了购房合同并完成交易,小明很愤慨。他可以向这位客户索要中介费吗?  

  【法律分析】

  认定是否“跳单”主要从三个方面判断:一是看中介公司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或者成交机会,并且积极履行中介服务;二是看委托人是否利用该信息、机会与出卖方私下成交或者另行委托他人中介成交;三是看委托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逃避支付佣金的恶意。  

  现实生活中,有些业主发布房源时仅委托一家房地产中介,购房人只能通过该中介公司了解该房源信息,如果购房人在中介带自己看房过程中私下与业主取得联系,而后绕过中介直接与业主达成交易,这种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属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情形,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 

  如果某一房源信息在市场上是公开的,购房人可以通过多家中介了解到该房源,那么购房人联系多家中介看房,对比价格后选择对自己最优惠的价格达成交易就不可以认定为存在“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的情况,可以不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的小明为客户提供了房源信息,提供了购房中介服务,客户绕过小明经营的中介公司,直接与房屋所有人签订购房合同,属于典型的“跳单”行为。小明可以向客户索要中介费。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技术支持:正义网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版权所有
授权使用: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