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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买卖风险谁承担?
时间:2021-02-02  作者:  新闻来源: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作为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不仅是法律裁决的标尺,更与我们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民法典时代”到来之际,东阳检察推出“小明与民法典”系列专栏,与大家共同学习民法知识。今天,我们推出第24期,一起来聊一聊关于“买卖风险承担”的话题。  

  小明经营的惠民商场与某家电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彩电的合同。合同约定,惠民商场向某家电厂购买200台彩电,每台价格3000元,共计60万元,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交付地点为惠民商场所在地。不料,在运输过程中遇到山洪暴发,彩电进水大部分被损,损失达40万元。 

  情形一:若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彩电受损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情形二:若因惠民商场的原因而延期交付造成的损失,则该风险应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 情形一:彩电受损造成的损失应由家电厂承担。《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彩电的灭失是在家电厂交付之前发生的,因此,此风险应由家电厂承担。 

  情形二:损失应由惠民商场承担。《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案中,若因惠民商场的原因而延期交付造成的损失,此风险自然应由惠民商场承担。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制度是在当事人之间就标的物损毁、灭失的不幸损害进行合理分配的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我们都要把握好《民法典》规定背后的精神,注重“交付”这个时间节点,避免因自己的过失而导致标的物损毁、灭失,进而承担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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