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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检察故事汇·义乌篇】藏在判决书后的那个犯罪嫌疑人
时间:2021-07-27  作者:  新闻来源:义乌检察院 【字号: | |

  晚上8点,义乌市检察院大楼203办公室的灯还亮着,黄金强还专注地在裁判文书网上搜集线索。黄金强是谁?他又在裁判文书网上找什么呢?

  黄金强,是义乌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资深办案检察人员,办案十余年,他平均每年立案监督十人以上,多次被市检察院荣记个人三等功。2015年,他被查出患有鼻咽癌,因害怕耽误工作,他主动放弃了入额的机会,当起了检察官助理。虽然是检察官助理,但他一直没闲着。主动为大家筛查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监督那些被遗漏的犯罪线索,竭尽所能,发挥自己在立案监督工作中的特长。

  

  2019年5月9日,公安机关抓获了两名在义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苟某与唐某,在交易现场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冰毒152.9克。案件很快被移送到检察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不成问题。但黄金强经过仔细审查后发现,在苟某和唐某的供述中均提到过一个人,在开车来义乌贩卖毒品的路上,这个人半路下了车。这个人是谁?为什么他要半路下车?他有没有参与贩卖毒品的过程?

  经过仔细讯问两名犯罪嫌疑人整个犯罪经过,一名叫何某某的犯罪嫌疑人逐渐浮出水面,原来,从商量购买毒品开始,何某某就一直与两人在一起,还约定了分成,并为两人介绍了一名在江西省樟树市的卖家,由于没有交易成功,苟某和唐某才又找到了在江西萍乡的卖家。而这位神秘的何某某,凭着“丰富”的吸毒经验,还在交易时充当了“试货员”的角色,何某某试吸之后确认这批冰毒“品质不错”,交易最后达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应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这名何某某真的存在,如果他发挥了如此重要的作用,那么他很有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此时,他却仍在逍遥法外,甚至可能还在促成新的犯罪。我们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但也绝不放过任何一个罪犯,必须要抓住他!

  可是,毒品犯罪人员大多经过许多伪装,使用假名或外号,除了毒品交易本身是真的,许多信息都是真真假假无法分辨,还有许多犯罪嫌疑人有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甚至会找一个并不存在的人来担责,混淆视听。这也正是当初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没有找到何某某的原因,因为到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只提供了一个姓名,却再也提供不出更多有价值的信息,实在无法确认何某某的身份。

  我们也一度放弃“要不就算了吧,公安机关都没法确认这个人的信息,我们没有侦查手段,怎么找人啊?”可证据中明晃晃的何某某几个字就摆在眼前,让黄金强说什么也不愿放弃,“说到底,这个何某某无论是否存在,都不影响对苟某和唐某的定罪量刑,他们没有必要非要杜撰出一个人,而且该案到案的上家也说,当时确实有三个人来购买毒品。这个人应该是存在的!”黄金强斩钉截铁地和我们说道,“再讯问一次吧,说不定还有什么细节被落下了。”于是,他再次来到了看守所,而这次,一条看似与案情无关的信息,引起了他的注意,唐某回忆道,他曾听何某某说过因为打架犯事被判过刑。“如果真犯过事,一定会留下相关痕迹,那不就能获得何某某的详细信息了吗?”黄金强激动不已。

  回到办公室,黄金强立刻在裁判文书网上输入了何某某的名字,果然搜出了七十多份和这个名字相关的判决书!这么多,会有本案中这个何某某吗?“不管了,试着找找吧,也才七十多份,一份份看也花不了多久时间,只要是可能相关的,都不要放过,只要有希望能找出来,就不能让他逍遥法外!”

  于是,接下来的几天,只要忙完手头的工作,黄金强就在裁判文书网上一份份判决仔细地看,遇上可能相符的,就先记下来,用最“笨”的方法,一份一份地看,一份一份地筛,找出几份最有可能的,再做二次、三次的筛查,最终,锁定了一份他觉得最有可能的判决书!马上,黄金强与相关部门联系,调取了该份判决书上的人员的相关信息,马不停蹄地再次奔赴看守所,组织到案的苟某和唐某进行辨认,没错!就是他!当天,黄金强就向义乌市公安局发送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立即对何某某进行上网追逃。

  两个月后,传来了好消息,何某某到案了!可狡猾的何某某拒不交代任何犯罪事实,怎么办?案件办理又一度陷入僵局。黄金强和同事们兵分多路,一方面继续突破何某某的口供,另一方面,指导公安机关进行多方侦查取证,最终,在充足的证据面前,何某某无可辩驳。

  2020年6月24日,何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何某某并未上诉。有同事打趣道:“强哥,你又立了一大功啊!有什么妙招吗?”而他,总是那副云淡风轻的样子:“我哪有什么妙招啊,多亏了那份判决书,法律监督,打击毒品犯罪,不都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事嘛!”

  是啊,真正的妙招正是检察官们将“深化法律监督,彰显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时时刻刻铭刻于心,付诸于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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