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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检察故事汇·东阳篇】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被起诉
时间:2021-10-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因错过停靠点,不顾全车人员安危,拉拽公交车方向盘,迫使驾驶员紧急停车。10月20日上午,经东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东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东阳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最终被告人徐某某因干扰公交车驾驶员正常驾驶,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回顾

  今年7月17日下午,徐某某从东阳市区乘坐公交车回城东街道某村,因错过站点,要求驾驶员立即停车未果后产生不满,采用拍打、脚踢后车门等方式发泄私愤。

  

  驾驶员见状后放缓车速继续行驶,并告知徐某某在下一站点下车。此时,情绪焦躁的徐某某不顾众人劝说,上前一把拉拽方向盘,导致公交车被迫急停,车内乘客均受到惊吓。随后,驾驶员报警。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东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证据,综合考虑案发时公交车行驶速度、载客情况、通行路段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等因素,认为徐某某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里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0月12日,东阳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徐某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被告人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公共安全无小事,任何人都不可轻视!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文明乘车,万万不可因个人要求得不到满足或者因个人恩怨,就对正在驾车的驾驶员实施辱骂、拉拽、殴打或者抢夺方向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司乘人员之间,应当积极沟通,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和谐的乘车环境。 

  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十一)》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干扰或侵害正在驾驶状态的公共交通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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