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伙同未成年人小伟、小杰、小明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三名未成年人是从犯,根据三名未成年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情节,对三名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诉人章某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在充分听取申诉人意见,了解申诉人诉求的基础上,通过走访调查,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家庭、婚姻、经济、生活状况,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居住地路途偏远,于是决定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展上门听证。
围绕该案争议焦点,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从法律层面阐释说明,从社会家庭关系、孩子教育成长等方面开导劝解,并一起就被害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调解协商。最终,被不起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表示尽自己能力对抚养问题作出民事赔偿,双方当场签订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项。申诉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撤回刑事申诉申请书、签订息访息诉承诺书,并对检察机关表示感谢。
办案体会
(一)选准切入点,化“心结”,传递司法温度。认真听取申诉人意见、了解申诉人诉求,把握申诉人的思想动态,通过坦诚的沟通交流,使被害人家属打开心扉,理顺案情脉络,从而有的放矢开展调查核实,对症下药。
(二)找对着力点,化“法结”,彰显司法速度。着重梳理分析争议焦点,向听证员和被害人家属充分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有效化解申诉人心中的“法结”。
(三)把握关键点,续“情结”,增强司法厚度。结合听证目的选准听证员,律师可以为后续民事赔偿和解打下坚实的基础,专职调解员和联村干部能有效应对申诉方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利用其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解决问题,确保听证实效。
通过该案的办理,有效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缓解了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情绪,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是检察机关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化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