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是朋友之间交往的前提,但诈骗分子往往会利用亲友等相熟关系的信赖进行熟人作案,实施诈骗。防不胜防的诈骗情节,可能就在你的身边,本案中的胡女士,就“中招”了。
包某、严某二人通过佛事与被害人胡女士结识,在交往过程中了解到胡女士有投资影视业的意向。为骗取胡女士的投资款,包某伪装出经济实力雄厚的假象,谎称其名下影视公司获利丰厚,且在某影视基地有股份。严某为获得包某给的高额介绍费,在明知他经济状况不佳的情况下,仍充当说客,帮助其实施诈骗。
实际上包某注册成立的影视公司只是个空壳公司,因一直未支付租金,已被通知限期搬离。为取得胡女士信任,包某、严某二人支付租金,重新打开该空壳公司供胡女士参观。严某在其无实际投资能力的情况下,向胡女士建议双方一起投资。经过他多次游说,最终双方商定各出资100万元投资到包某的影视公司,胡女士占影视公司20%的股份并签订合伙意向书,严某也假意签订意向书。当严某和胡女士一起准备办理投资款转账手续时,严某以胡女士有手机银行操作较为方便为由,让胡女士先行转账,其随后办理会出具回单,胡女士信以为真,遂将100万元转入包某账户。而包某、严某即以胡女士该笔款项编造了严某投资100万元的流水,胡女士深信不疑。
因一直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且投资后经常找不到包某,胡女士产生怀疑,遂联系严某商议,严某佯装其亦是被骗者。胡女士通过深入了解,发现包某在影视基地无实际占股后,确定自己被骗,于是马上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伙同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诈骗胡女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包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严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检察官普法:
投资诈骗种类繁多,他们或是利用特殊身份,或是投其所好,一步步虚构事实,诱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最终遭受巨额损失。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面对形形色色的“利诱”,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防范“免疫力”,选择正规投资渠道,切勿轻信他人,掉入骗子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