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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警惕“帮信”犯罪 拒绝充当“工具”
时间:2023-05-10  作者:  新闻来源: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我没偷没抢,只提供了银行卡手机卡,这样做也犯法!不信你就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老刘与老董同在一家光伏厂上班,2022年1月的一天,二人在一家小饭店吃饭,酒足饭饱后,老刘聊起最近自己手头比较紧、生活比较困难,老董就说只要给他提供几张银行卡来转账走下流水,就可不费时不费力,轻轻松松赚钱。

老刘知道买卖、出借银行卡属于违法行为,但想到高额的回报,他还是决定铤而走险。于是主动联系了老胡,并从老胡及其朋友处收购了5张银行卡,并转售给他人用于转账洗钱,从中非法获利2500元。其提供的5张银行卡内单向资金流水达600余万元,其中53万余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

日前,老刘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检察官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千万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第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不要认为没有直接参与诈骗行为就不算犯罪,贪图一时之利而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往往会让自身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之中。“帮助”一词并不永远都是好意,如果被用在犯罪上,那可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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