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自然生态资源是山区乡镇的发展优势,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任重而道远。”“非法狩猎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得不偿失。”……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议论纷纷。
7月17日,由东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楼某某、吴某某、蒋某某等11人非法狩猎案在东阳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来自东阳市各镇乡街道的40余名人大代表参与旁听。
2021年,被告人楼某某通过网络平台非法购买气枪配件,自行组装成气枪2支。被告人蒋某某于十余年前从他人处购得气枪1把,后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在东阳市内使用气枪非法狩猎。2021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楼某某、吴某某在东阳市巍山镇、佐村镇、虎鹿镇等地多次使用气枪狩猎。
2022年下半年开始,王某某、黄某某等9人陆续加入狩猎队伍,并组成名为“一起扛过枪、一起上过山”的微信群,每次2至5人相约组团驾车到山林野外,利用气步枪非法狩猎。狩猎过程中,被告人楼某某、吴某某主要负责携带枪支和热成像仪等工具,利用热成像仪寻找猎物并用气枪进行射击,其余人员负责驾车、搜寻和拾取猎物,后一起食用。
2023年12月,11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抓获归案。经查,被告人楼某某等人共计猎获野鸽子、野鸡等100只以上、野兔20只以上、黄麂4只以上、野鸭3只以上。公安机关还在多名被告人家中查获疑似野生动物肉块、角等物。经野生动物案件技术鉴定,上述肉块、角等物中有华南兔、环颈雉、凤头麦鸡、珠颈斑鸠、小麂等,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本案中被猎捕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5100元。此外,经鉴定,涉案3支枪支为具备致伤能力的气步枪。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楼某某、吴某某、蒋某某等7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余4名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被告人楼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东阳市检察院还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11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猎捕野生动物,危害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支付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5100元。
“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我现在很后悔。”“我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希望司法机关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庭审现场,被告人楼某某、吴某某等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悔罪。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楼某某犯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被告人吴某某、蒋某某等6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6人均适用缓刑。
检察官提醒:今年的8月15日是第二个全国生态日,“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野生动物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人与自然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知法、懂法、守法,坚决抵制非法狩猎行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要拒绝参加一切与野生动物狩猎、交易等有关的活动,共同保护生物多样性,共同守护绿色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