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理:直面三个常规问题——聚焦检察机关“说理式执法”(下)
“我们从避免简单执法、机械执法入手,注重阐明法律背后的情和理,让人们感受到法律在严肃的外表下,有着融化冰雪的温情,使办案达到了‘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举办的“阳光办案,说理释法”经验交流大会上,谈到“说理式执法”的实效,该院公诉处负责人这样说。
向谁说:不应仅限于相关办案机关
“我心里的结终于解开了!你们对案件的处理我很满意,希望他能真正吸取教训,痛改前非!”
前不久,在江苏省通州市检察院召开的“不捕案件理由说明会”上,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家属对检察院的工作表示理解。
“你们制作的《不捕理由告知书》很具有说理艺术。我们完全同意你院作出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这是负责办理一起涉嫌诈骗案的公安人员在看到检察机关的不捕理由后,特意致电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承办人的情景。
近年来,说理式执法已经成为贯穿各项检察工作的红线,有力提升了检察人员素质与执法办案水平,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新理念的贯彻提供了一个优良的载体。
向谁说理?这是检察工作说理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显然,无论从构建“和谐诉讼”的要求出发,还是从检察工作涉及的各个环节来看,向当事人说理、向相关办案机关说理,都是检察机关开展“说理式执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说理的对象不应仅限于相关办案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认为,检察文书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当事人权利的阶段性或终局性的决定文书,如不起诉或不抗诉决定等。这部分文书增加说理性,可以使当事人了解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有利于其理解检察机关所作决定。如果不服决定,也便于当事人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另一类是主要针对相关办案机关的文书,如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等。通过说理,可以引导相关部门依法办案,也有利于相关部门对检察权进行制约。以上两类检察法律文书增强说理性,都可以增加办案过程的透明度,有利于以公开促进公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指出,随着法治观念的普及,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对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都要究其所以,反对“暗箱操作”。“说理”的核心就在于通过透明、公开的方式透彻、充分地说理,增进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与理解,强化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的认识,以理服人,和平息讼。
“说理的过程也是被监督机关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进行监督的过程。检察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充分说理,展示法律监督的理由、依据,会使被监督机关更加心悦诚服地接受监督。”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检察院检察长冯博元认为。
说什么:内容取决于说理实效
“‘四说’评比造就了我们的‘铁嘴辩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检察长陈俊说。
近年来,广陵区检察院在公诉干警中开展“四说”评比活动,“四说”即说事、说法、说理和说话。“说事”要求公诉人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说清案情,让当事人、辩护人、旁听者听得明白;“说法”要求公诉人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庭审中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说理”要求公诉人具有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条理清晰、严谨缜密地论证公诉意见;“说话”要求公诉人的语言具有强烈的感染力,打动听者。
检察说理应该说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有关负责人认为,所谓说理,就是揭示判断和适用法律所依据的理由。只有根据充分的证据,经过缜密的思考,才能为所作出的判断提供让人信服的理由。
加强法律监督的说理性,就可以在检察工作中杜绝凭经验、凭感觉决定的现象,使我们作出的每一个决定都建立在充分论证和缜密思考的基础上,保证法律监督的工作具有充分的正当的理由。
这位负责人认为,检察工作的说理,重点应当放在以下几个环节:(1)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要求追捕漏犯时;(2)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特别是对有被害人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3)对检察机关已经作出决定而公安机关或者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案件作出复议决定时;(4)按照上诉程序抗诉或者再审程序提出抗诉时;(5)对当事人申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时;(6)提出法律监督的建议时。“而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或者同意有关机关的申请或决定,又没有不同意见的以及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有待其他机关进一步审查和决定的诉讼行为,我认为,检察机关没有必要进行说理。”
“说理应侧重于讲解政策和法理,而对于案件的事实、证据认定方面的说理应该视具体情况慎重地进行,以免泄密或使办案陷于被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浙江省浦江县检察院检察官傅国方也认为,在存疑不起诉中不恰当的释法说理会带来工作上的被动,如可能泄露案件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也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因此,在说理中应依法保密并注重社会效果。
怎么说:关键是开拓思路建立机制
“我们建立了履责说理机制,要求兼顾书面说理和口头说理。”江西省靖安县检察院一位检察官介绍,该院建立了履责说理机制,规定在制定终局性的法律文书时,一定要有说理的段落,把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社会情理摆清、讲明;在执法办案中,以当事人听得懂的语言和能接受的方式进行沟通交流,耐心说理,避免强加于人的情况发生。
“最终检验执法办案的说理效果主要有‘三看’:一看案件当事人是否服气;二看案件诱发的矛盾是否得到化解;三看执法人员的作风是否得到群众的认可。”该院检察长郑法才说。
检察机关说理式执法的探索实践也直接影响了相关办案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方式,说理达到了“互动效果”。
“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我们坚持以书面‘审’理为主,兼顾当面‘听’理、后续‘说’理,唱响了逮捕必要性论证‘三部曲’。”山东省肥城市检察院检察长张宏伟介绍。
书面“审”理,就是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对“逮捕必要性”的论证说明,复核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当面“听”理,是指对于案件事实、定性及有无逮捕必要容易产生异议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做好书面论证,必要时需亲自到检察机关向侦查监督科负责人、办案人当面论证逮捕必要性,检察机关当面听取。
后续“说”理,是指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或追捕决定后,在依法送达《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理由说明书》和《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的同时,对公安机关进行“逆向说理”,对被害人进行不捕说理,有效地增强了执法效果。
随着各地检察机关的广泛实践,检察说理在形式、方式、工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从工作领域来说,说理已经涵盖了几乎每个检察执法工作环节;就说理的“载体”而言,法律文书说理与口头说理一同得到重视;“论证会”、“听证会”、“说理会”等新形式让检察说理的辐射面更广、亲民性也更强了……
“从现有的情况看,部分地方对提高说理水平重视不够,满足于一般性办案。下一步,我们一是要继续强调提高法律文书说理水平,将其作为提高办案水平的总抓手;二是要抓好两头,带动中间,表扬、推广好的做法,同时通过复查案件等途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三是逐步完善加强说理的具体办法和规范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说。
对于如何进一步提高检察说理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认为,一是要转变观念,树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加强监督与接受制约并重以及和谐司法的执法理念;二是要使办案人员有说理能力,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三是必须有保障机制,如建立完善不履行说理义务的责任追究机制。
“只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检务公开保障机制、完善相关的办案质量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说理制度才能真正建立起来。”这位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