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首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26人今日宣判
首犯郑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4月9日上午,以湖北人郑军为首的永康首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在永康法院宣判,首犯郑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出售购买假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二千元。其他25名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八年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7年12月到2008年7月23日期间,以郑军、胡友方等人为首的26人犯罪组织在永康城区当店巷、三多巷一带活动,进行假币换真币的色诱盗窃活动。为了增加威慑力,该组织还大量购买了武士刀、发令枪、匕首等作案工具,盗窃不成就对被盗的受害者实施暴力抢劫,甚至当街追砍受害人。过往行人只要被认为是“影响生意的”也会遭到殴打、恐吓,周围的群众敢怒而不敢言。为了能及时避开公安机关的打击,郑军还通过请客吃饭、现金贿赂等形式拉拢了公安协警(已被判刑)为他们通风报信,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该案列为省检察院督办案件,永康市检察院高度重视,于2009年9月23日提起公诉,派出了包括副检察长、主诉检察官在内的5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