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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细化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
时间:2011-04-29  作者: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 |
  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的内容。该司法解释于5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司法解释中多项内容“溯及既往”。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如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适用修正后刑法之规定,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等暴力性犯罪的,法院可依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缓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多项内容不“溯及既往”。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投放危险物质等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规定。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规定。

  司法解释还规定,4月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此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记者 周斌 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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