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工作的大局观、价值观、执法观、业绩观、权力观和发展观等“六观”,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即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出发,总结人民检察制度8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教训,根据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结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与时代要求和历史责任,系统地提出的有关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的基本观点,是对检察工作规律的新认识、对检察理念的新概括,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完整的体系,构成了当代中国的检察观,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观。
“六观”回答了检察工作干什么和怎么干,为什么发展和怎样发展等基本问题。当代中国检察观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深刻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展和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的理论成果,科学回答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宗旨、价值、基本要求、评价标准、工作方法和发展方式等基本问题。
首先,从“六观”的哲学意义来看,大局观和执法观属于本体论的范畴,价值观和业绩观属于价值论的范畴,权力观和发展观属于认识论的范畴,“六观”总体上形成了有关当代中国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的本体论、价值论和认识论的基本观点,因而可以称为当代中国检察观。
其次,从“六观”的内容来看,它不仅包括执法观念,而且包括队伍建设观念、检务保障观念,不仅包含了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而且包含了执法办案、检察管理的基本要求,因而构成了统领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保障建设等三个方面以及职业道德、执法办案和检察管理等三个层面的检察工作的思想观念,是系统反映检察工作规律以及党和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观念体系。
再次,从“六观”的功能来看,它不仅对检察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检察制度发展(检察改革)和检察理论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形成了统领检察工作、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科学发展的检察理念,是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旗帜。
“六观”来源于检察实践,同时对检察实践具有解释功能、规范功能、引导功能和批判功能。当代中国检察观经过对80年来人民检察制度和检察实践的经验和教训的逻辑推理和创造性思考,特别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经验的总结,集中体现了检察人员的集体智慧和理论认识成果。它以概念的逻辑体系的形式为检察人员提供了代表当代认识水平的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图景,从而规范检察人员对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改革;它以思维逻辑和概念框架的形式为人们提供了历史地发展着的思维方式,从而规范人们如何去把握、描述和解释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它以理论所具有的普遍性、规律性和理想性为人们提供了具有时代内涵的价值观念,从而规范检察人员的思想与行为。检察观不仅是解释性的和规范性的,而且是实践性的和前瞻性的。
每个时代和每个社会都不可避免地具有相互抵牾的观念冲突。当代的检察人员也面临多样而冲突的检察观念,既表现为检察官与检察机关之间的观念认同和观念冲突,又表现为检察机关的相互矛盾的观念冲突以及检察官之间的相互矛盾的观念冲突。要把全国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检察理念统一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观上来,不仅要树立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观的主导地位和支配地位,而且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观为标准批判各种与之不符合、不适应、不协调的检察观念,必须发挥检察观的批判功能。每一个检察人员都应当对照检察观,进行自我反省,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营造深入贯彻检察观的思想氛围,形成弘扬检察观的强大气场,从而达到想什么和怎么想,做什么和怎么做,都自觉遵循当代中国检察观的要求。
“六观”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将在检察实践中检验和发展。以“六观”为基本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观既是历史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它的意义在于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它的生命在于指导检察实践,并在与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的结合中实现新的发展。长远地看,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不到百年,改革开放以来的检察实践也只有三十多年,在这样的条件下创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观毕竟是新生事物。它本身难免有某些局部的不完善,但是它总体上是科学的、正确的观念体系,可以通过检察实践,不断地修正、补充,使之逐步完善起来,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注意,正确的理论未必自然地导致成功的实践。理论的正确性在于“问到底”和“说得清”,实践的成功则在于“想得周”和“做到位”。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观包含了一系列观念和原则,构成了完整的体系,但是它毕竟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与具体的检察实践难免有“同而不和”的情况;同时,具体的检察实践是丰富多彩和千变万化的,与检察观也可能存在“和而不同”的问题。我们既要看到检察观与检察实践的统一性、一致性,也要看到它们之间的差异性、对立性;既要坚持检察观并充分地发挥检察观的指导作用,又要根据具体的条件和需要,把检察观与当前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要求、“五个目标”、“六个有机统一”等检察政策结合起来,准确地把握检察观的精神实质,灵活地应用检察观。我们可以用理论思维方式来应用检察观来指导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但必须用工程思维方式来应用检察观来指导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如果脱离实际,死搬硬套检察观,则可能造成检察观的误用或者滥用,影响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的成效。
“六观”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观,是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检察工作、检察改革和检察理论相结合的产物,是检察理论顶层的最新成果,既明确易懂而又博大精深,既切合实际而又意义深远。检察人员只有把“六观”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才能全面把握和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观,才能充分发挥其对检察工作、检察改革和检察理论的指导、引导和推动作用。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