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刚刚过去的2011年是法治之年,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标志,共和国开启了新的法治征程。本报从今天起推出“2011法治记忆”系列报道,盘点过去一年的重大法治事件,解读法治理念的变迁,瞻望未来的法治之路。
新年第一天,行政强制法生效施行。与这部法律同时生效的还有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公权收紧,私权放宽——2011年的中国立法烙上了鲜明的印记。中国法治建设在这一年开启了新的征程——
2011年3月,全国人大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10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发布。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中国民主政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而法律体系形成后的路怎么走,也同样决定着这块里程碑的成色和分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报告,阐明了中国法治进程的历史方位,也指明了未来一个阶段的着力方向。
体系形成:经历了怎样的法治坚韧
为什么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除了239件现行有效法律、690多件行政法规、8600多件地方性法规等一系列有说服力的数字外,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沈春耀看来,这主要是它符合体系构成的四项形式标准和三项实质标准——
从四项形式标准看,一是涵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齐全;二是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都已制定出来;三是与法律实施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比较齐全;四是法律体系内部总体上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从三项实质标准看,第一,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实际相适应,能够解决我国社会生活中实际问题;第二,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第三,与法律体系自身发展规律相适应。
我国三个法律规范层级(即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的基本架构和主要内容特别是内部关系,正是这种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的有机统一。现有的法律、法规之间基本做到内部相互衔接,在不同的层次和位置发挥各自的功能,实现法制上的统一。
从立法事业的开端(1949年)到改革开放起航(1978年),从现行宪法制定(1982年)到为市场经济立法(1992年),从支架齐备体系初成(2003年)到法律体系如期形成(2011年),见证这样的法治成长,一个甲子之间,共和国经历了怎样的坚韧?
“没有法制,就不成为一个国家”,建国伊始,董必武就在党内最早提出了“按法律办事”的思想。1949年9月通过共同纲领,1950年颁布婚姻法,在第一波立法高潮中,毛泽东等领导人民于1954年制定了宪法。“写成这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笔和墨,是无数人民英雄的白骨和赤血。”钱端升、王造时等一批热血沸腾的法学家,进一步提出了“法治”的主张。
但云谲波诡,年轻的共和国一度放弃了法律之治而选择了政策之治,带来了无法可依的十年动乱。
痛定思痛。1978年12月,邓小平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共和国航行的指针拨转到法治的罗盘上来。1979年,刑法等七部法律一次通过,第二波立法高潮悄然而至,民法通则等唤醒了中国民众沉睡的权利。1992年中国开始在私法领域逐渐健全相应的法律体系,捍卫市场经济的发展。
1996年前后,围绕“法制”还是“法治”,社会上发生了一场较大的话语之争。1997年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从“法制”到“法治”,巨大的观念变迁,使立法从注重数量转向注重质量。
鉴往知今。从人治到法制,从法制到法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重点解决无法可依到重点解决有法不依,中国的法治进程终于有了令人放心的第一落点。
公正执法:依法治国的攻坚任务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是由立法、执法(包括司法)、守法共同支撑的整体。从有法可依转向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等法律人眼里,这才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攻坚阶段,是解决当前诸多社会问题的密钥。
“法律只有扎根现实生活才能绽放生命之花。”法律实施是检验法律质量和立法水平的根本标准。一方面,如果没有实施,再完备的法律也不过是一堆废纸。另一方面,如果说过去一些领域的不规范现象,是由于“无法可依”,尚可“谅解”;那么当法律完备后,倘若依然得不到遵守,那么不仅动摇法律的权威,更会损及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与法律根基,“有法不依,莫如无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关键在于执法,执法的灵魂在于公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执法公正的两个支点。
据学者统计,世界各国的法律十之八九是由政府执行的,我国也不例外。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七年多来,我国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有目共睹,但现状与理想目标仍有距离。上海的一项统计表明:大多数受访者对总体法治建设状况表示满意,而对依法行政领域的法律实施满意度最低。
比如“垃圾短信”得不到清理,并非缺乏法律依据,而是相关部门没有重视。因为“垃圾短信”其实就是未经许可发布的广告,完全可以依据广告法进行治理。因此,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必须着力解决观念、体制和机制、具体运作制度和人员素质等问题,努力培养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公职人员依法行政的理念。
司法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它既是适用法律的行为,又是纠正违法的行为,还是法律实施的最终程序。司法的成败决定着法治的成败。司法不公,立法再完善,依法治国也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要树立民众对于司法的信仰,必须把司法公正展现出来,真正做到“人有所犯,一断于法”。为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掌控国家法律权力的司法机关,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信仰法律:把法律刻进公民的内心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确保法律的实施,从现实看,其难度一点也不低于法律的制定。
法律实施是执法公正与守法自觉的统一。自觉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本方式,是每个公民的崇高使命。“在法治良好的社会,法律更多的是为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的。守法在各个时代都应该是常态而不是偶然。”
中国人养成守法的习惯不可能一蹴而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任重同志说过这样一段话:
过去我在担任湖北省委书记的时候,关注的就是中央文件是怎样规定的、毛主席有没有直接指示。经过了“文革”,现在调到全国人大工作之后,我才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任何文件、指示都不得违反宪法。因此,现在我每天晚上睡觉前都要看看宪法,检查一下我白天的言行是否有和宪法不一致的地方。
领导人执政需要这样的法治自觉,善良公民生活同样需要这样的法治信仰。“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纵观近年法治建设的变化,不难发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全体人民,变成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有事查法条,有事找法律,成为越来越普遍的一种本能,越来越多的人愈加深刻地感受到: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是日常生活的一种安排。
上海浦东新区三林街道居民应爱国深有感触地告诉记者:“现在国家法律越来越齐全了。原来人与人之间发生了矛盾纠纷,是‘拳头决定结果’,现在人们更多地先想到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比如2010年出台了人民调解法,对社区里的矛盾化解很有效果。”
合寨是广西宜州市一个偏远山村。30年前,这里的村民民主投票选举产生“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民选“村官”韦焕能表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村民自治提供了良好环境。合寨人在百年大樟树下开启的村民自治制度,已在神州大地生根发芽。中国目前已成立了62万多个村民委员会。
信仰法律、崇尚法治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品质。法典作为人民自由的圣经,人人都要接受法律的约束并从中获得自由——“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奴仆。”当然,信仰法律不是把法律当成实现某种目的的工具,而是要摒弃法条主义,建构法魂主义,通达法意,按照法律的精神来规束自己的行为,尊崇法治,维护法治,真正养成一种适应法治的生活方式和人生态度。
有法可依深得民心,有法必依任重道远。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逻辑起点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认为,下一步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包括六部分:一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二是执政党依法执政;三是构建法治政府;四是建立独立、公正、廉洁、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五是全社会普遍守法;六是实现对法律的有效监督。这六个方面结合起来构筑一个完整的法治体系。法治体系形成之时,就是法治国家建成之时。
法治,领航中国!
法治,带领我们实现伟大的民族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