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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规范不规范 看完档案再判断
时间:2015-03-25  作者:张代磊  新闻来源:义乌市检察院 【字号: | |
  

义乌检察院设立专门档案质量监督员加强案件流程管控促司法规范化

  近日,义乌市检察院公诉干警小吴就被“请”进了检察官老王的办公室。老王是名老检察官,办案经验丰富,也是院里前不久刚刚成立的档案管理部门的专职档案质量监督员,有一双“火眼金睛”。“不会是案子有什么不规范的地方被发现了吧?”小吴心里有些忐忑。

  “你审结的楼某盗窃案提审笔录上为什么只有你一个人的签名?这不符合办案规范。”老王开门见山点出了问题。小吴知道楼某盗窃案是自己年前审结的一个案子,而在提审笔录上确实只有自己的签名,没有书记员的。小吴努力回想了一下,向老王说出了原委:楼某盗窃案由于事实清楚,涉案金额不大,自己就使用了远程提审,在提审结束后,由于年前案子多,事情繁杂,一不留神忘记让书记员签名,在案子审结后就直接提交给了档案管理部门集中装订。虽然在庭审时小吴已经发现了该问题并进行了适当补救,但还是在档案材料里留下了不规范司法的“证据”。

  了解事情的情况后,老王当场要求小吴对笔录予以了补正,并将此情况录入了《司法规范化督查登记表》,随后将情况报告给了院检务督查小组。经过批评教育,小吴也认识到自己的疏忽,决心在以后的办案中做到细致规范。

  据了解,为了强化案件流程管控,推进执法办案规范化建设,义乌市检察院将现有的案件归档管理制度进行创新完善,于2月初设立了专门的案件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集中装订,并由四名工作人员担任档案质量监督员,出台了《案件材料集中装订和档案质量监督办法》,以强化档案环节质量督查。

  该《办法》规定由专人担任档案质量监督员,专门负责全院案件材料集中装订归档和档案质量监督工作。案件承办人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按规定将应移交归档的完整案件材料移交给档案质量监督员,由其进行标准化装订,而档案质量监督员在案件材料装订过程中发现单人提审、超期羁押等不符合规范执法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定期报告检务督查小组,通知案件承办人立即补正并记录情况。检务督查小组根据档案质量监督员提供的记录材料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和通报,并根据归档材料不规范记录轻重程度,纳入科室、个人年度绩效考核,通过诫勉谈话、督促整改、考核扣分等方式从严处理,从而反向推动办案质量和执法规范化程度的提高

  同时,为了使案件在流转中更为规范,义乌市检察院又相继出台了《司法规范化督查规定》、《案件流程监控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从明确督查工作流程到案件监控的具体范围、受理审查的具体内容、强化办案环节的规范化要求、建立涉案款物的集约管理制度、细化办案流程违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案件流转进行“路标式”引导。

  义乌市检察院检察长彭中表示,通过案件流程监控实现实时管控、档案质量监督实现事后评价、司法规范化督查确立责任追究,可以真正做到“案件流转到哪里,监督制约就延伸到哪里”,全程跟踪监督,从而及时发现并纠正司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不文明现象,为司法规范化提供坚实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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