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婺城区检察院收到三份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法院采纳了该院对周某等人串通投标案、金某寻衅滋事案和陆某诈骗案三起案件的抗诉意见,依法撤销了一审将三人已减刑刑期作为已执行刑期的错误判决,分别以周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以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据查,被告人周某2002年因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后经裁定共计减刑七年,并于2011年9月13日被准予假释。2013年至2014年,假释考验期限内的周某伙同他人在参与政府环保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周某构成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原判没有执行的刑期二年二个月二十八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婺城区检察院收到判决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没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时,应按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的规定,将已减刑的七年刑期不计入已执行的刑期,周某前罪没有执行的刑期应是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二十八天,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有误,遂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金华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同时,因同样的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审理金某寻衅滋事案、陆某诈骗案时,分别将二人已减刑的一年五个月和二年四个月计入已执行刑期,导致二人量刑有误,婺城区检察院依法向金华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市院采纳了婺城区院的意见,依法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婺城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全部予以采纳,依法撤销三份原判量刑部分,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