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华市金东区检察院就蒋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召开合议式审查逮捕公开听证会,案件承办检察官、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参加了听证会,各方就逮捕必要性发表意见。
2016年9月,犯罪嫌疑人蒋A到被害人蒋B(系嫌疑人近亲属)家中游玩时盗窃黄金物品价值2万余元,并典当成现金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被害人报案后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近亲属关系,且案值不属于巨大,于是召开审查逮捕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该院听证检察官、承办检察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分别阐述了意见,经听证会合议组合议,认为该案盗窃案值未达到数额巨大,且嫌疑人与被害人系近亲属关系,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该案嫌疑人蒋某某的盗窃行为可不作为犯罪论处,当庭作出不批准逮捕并取保候审的决定。
该院自开展 “合议式”审查逮捕案件试点工作以来,已办理“合议式”审查逮捕案件3件,召开听证会3次,通过合议式审查听证会的形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完善了审查方式,强化了人民司法属性,构建了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各方共同参与,开放、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