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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检察院依法对两名涉案非公企业主决定不起诉
时间:2017-04-05  作者:郑文朝 潘麒英  新闻来源:磐安县检察院 【字号: | |

  “非常感谢检察院、县工商联和管委会各位领导,县检察院这次对我从轻处理,使我增强了让企业走出困境的信心。”听到县检察机关宣布不起诉决定后,磐安天利机械厂企业主董振尧激动地说。

  2015年4月至6月期间,董振尧经营的磐安县天利机械厂因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苏时平虚开增值税发票,苏时平联系季某先后两次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虚开税款合计20341.87元。董振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申报抵扣,案发后被抵扣的税款已被国税部门追回。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磐安县检察院没有简单地一诉了之,而是对这家企业启动案件风险评估。分管副检察长朱志文带领承办检察官实地走访企业,与相关人员进行交谈,了解企业相关经营情况,评估案件办理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审查后认为:董振尧和苏时平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其具有自首、款项已退出等从轻情节,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并考虑企业实际情况,防止案件办了、企业跨了,建议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017年4月1日上午,县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宣告会,宣布对董振尧和苏时平两人相对不起诉决定,人大代表、县工商联合会、新城区管委会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会上,董振尧和苏时平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合法合规经营,通过技术创新,加大自主研发力度,以实际行动推进企业发展,为磐安经济发展作出努力,不辜负县检察院、工商联以及管委会的关心和期望。

  县工商联副主席施双飞说:检察机关依法对两名涉案非公企业主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检察机关精准护航非公企业的良苦用心,让我们感受到法治的温暖。我们的企业,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把检察机关对企业的特殊关怀,转化成为企业诚信经营的动力,努力把企业做大做强,为本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朱志文副检察长指出:检察机关对董振尧和苏时平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不是纵容犯罪,而是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企业正常经营等方面因素作出的慎重决定,这个决定是检察机关践行绿色司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我们希望通过办案,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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