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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时间:2017-05-18  作者:郑文朝  新闻来源:磐安县检察院 【字号: | |

  5月17日上午,磐安一家五金制造企业法定代表人胡某等3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在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县检察院检察长曹九利出庭支持公诉。

  经县检察院审查查明,该五金制造企业,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汽车和摩托车的轮毂,该产品的原材料是铝,生产过程中将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废气和固废。2016年下半年,该企业用于废水处理的煤气发生炉损坏,致使循环池内的水体受污染。为方便维修公司内损坏的煤气发生炉,需要将循环池内受污染水体抽排干净。2017年2月,被告人胡某指使被告人胡某某、彭某,购买大功率水泵和新水管,并让被告人彭某找来公司员工负责接好水管、水泵进行抽水作业,将循环池内30余吨废水直接排至公司内空置的泥地上,后通过泥土渗透,渗漏到厂房后的灵溪中,造成灵溪水体污染。根据环保局对渗漏到小溪中的废水进行检测,废水中苯酚和挥发酚含量分别超标139.3倍和145.8倍。该废水所含苯酚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由该化学品所造成的废水属于有毒物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胡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庭审中,曹九利检察长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了指控。并从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对案件进行理性分析,对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作出法律上的评价,并进行了适当的法制教育。指出发案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人保护环境的意识不强,对法律敬畏不足,告诫企业经营者,一定要树立生态保护理念,企业经营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突破环境保护的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三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接受法律审判。

  该案是该院自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检察官员额制以来,坚持办案力量向一线倾斜,领导带头办理案件的具体实践。同时,该案也是该院助力剿灭劣V类水、助推浙中生态廊道建设,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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