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在兰溪市人民检察院第五轮干部聘任工作中,他以全院第一名的得票率成为兰溪市检察院最年轻的中层干部;在2008年的公诉工作中,他一人追诉犯罪嫌疑人21人,且全部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因此年终他被金华市检察院荣记个人三等功。他就是兰溪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王文辉,1981年出生,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进入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仅仅五年。
草蛇灰线,终是有迹可寻
在多年的办案中,王文辉特别注重深挖漏罪、漏犯工作。他把追诉漏罪、漏犯的重点归结为“四类案件、三类人员”:易漏其他罪行的一人犯数罪案件,易漏同案犯的共同犯罪案件,易漏窝藏、销售、收购赃物的重大盗窃等侵财案件,易漏窝藏、包庇的流窜犯罪案件;另案处理人员,在逃人员,流窜作案人员。他还总结了办案中必须把好的“三关”:一是阅卷关,在“细、实、严、准”上下功夫,细致推敲,核实证据,严格执法,准确定性,努力寻找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从中发现漏罪、漏犯线索;二是讯问关,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动机、目的,加大审讯力度,注重讯问技巧,从在押犯罪嫌疑人口中挖线索;三是证据关,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注重对证据来源及其合法性的审查,对瑕疵证据及时补正,对无法补充完整和无法消除矛盾的坚决依法排除,并严格依照证据标准准确定性。
2007年5月25日,家住兰溪市诸葛镇长乐村的钱某、吴某、叶某3人因为赌场分红同龙游人邓某发生纠纷。邓某和钱某等3人约好晚上在建德和兰溪交界的公路上互相斗殴。晚上7点多,钱某等3人到村里组织了十多人携带水管等打架工具到约定地点,与邓某纠集的一伙人发生械斗,造成多人受伤。兰溪市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分两批将11名犯罪嫌疑人向兰溪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不仅参与人数众多,而且社会影响恶劣。接到案件之后,王文辉仔细审查了案卷材料,认真讯问了涉案的钱某、吴某、叶某等人。通过审查发现,该案还有一批参与斗殴的人员已经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没有移送起诉。于是,王文辉再次讯问了钱某、吴某、叶某等人,对参与斗殴时其他人员在现场的所作所为展开了详细调查。同时还联系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到案发现场进行了仔细的勘查,对案发时在场的证人进行了细致的询问,不放过一丝蛛丝马迹。经过一番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最终锁定了参与5月25日晚斗殴的具体人员,建议公安机关将已经构成犯罪的金某和朱某等5人追加起诉,后均以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定罪量刑。
练就“四勤”,成就“破门秘籍”
勤学、勤练、勤研究、勤审查这“四勤”是王文辉办案的“破门秘籍”。他最擅长的就是通过查微析疑、比对分析来发现案件存在的疑点,以此确立追诉线索。今年3月26日,兰溪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将胡某涉嫌贪污案移送公诉科审查起诉。反贪局查明,胡某在担任兰江粮油实业公司经理期间,将15万元货款打到江西抚州危某处购买粮食。2002年12月,兰江粮油实业公司合并到现在的兰江粮油实业有限公司,胡某被任命为兰江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协理员,原公司的应收帐款也全部并入到新成立的兰江粮油实业有限公司。2003年初,兰江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到江西危某处核对该笔帐目,核销了由于行情不好造成的损失2.41万元,余款12.59万元由胡某及兰江粮油实业有限公司追讨。到5月份,胡某单独去江西危某处取回12.59万元余款,将其中的2万元交给公司,余款10.59万元一直占为己有,拒不上交公司。在审查案件过程中,王文辉发现胡某为了贪污此笔公款,伙同危某一起向兰江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隐瞒公款去向,并与危某一起用伪造的合伙联营合同和合伙办厂结算清单,欺骗公司说公款已经在合伙办厂时全部亏损掉。危某协助胡某非法占有兰江粮油实业有限公司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是共同犯罪,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王文辉把自己的意见反映给反贪局后,反贪局立即将危某抓获。去年12月29日,法院以贪污罪依法判处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火眼金睛,捕捉瞬间神情
2007年12月12日,兰溪市公安局以虞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向兰溪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定,2007年9月6日上午10点,虞某和陈某到兰溪市香溪镇前畈村唐某家盗窃,结果没偷到财物。虞某和陈某从唐某家出来后,又至兰溪市香溪镇施村村董某家,从房内窃得人民币1600元。王文辉仔细审查了案卷,发现虞某于2006年3月17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他又仔细讯问了虞某,当问道除了9月6日非法侵入住宅的事情外还有没有做过其他的事情时,发现虞某的神情发生了一丝变化,停顿了一会儿回答说“没有了”。尽管这一过程很短,虞某也很快便恢复了常态,但凭着多年办案积累的经验,王文辉捕捉到了他当时的神情,感觉他没有如实供述。联想到案卷中有一证人证明,9月6日前几天同虞某一起玩时发现他身上有3000多元现金的细节,王文辉有意识地对虞某进行了法律和政策教育,严肃告知隐瞒犯罪事实的法律后果,最终迫使虞某如实供述了他在2007年7、8月间3次盗窃共计价值3000余元的犯罪事实。去年4月26日,虞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