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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院会同七家单位联合出台意见细化知识产权案件证据
时间:2014-05-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全力服务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近日,义乌市院会同市法院、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文广新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七家单位联合出台意见,细化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中的证据相关问题。主要内容有:一是全两法衔接机制,形成保护合力。要求各相关执法、司法部门严格按照先前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协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强化沟通协作,相互配合,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证据收集、保管和移送工作的“无缝对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二是及时移送犯罪线索,防止串供翻供。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要及时向侦查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同时向检察院报备,以便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可请求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遇到疑难复杂问题时共商对策。三是细化各类证据的采集标准和认定程序。对于电子证据,要充分借助拍照、截屏等技术手段,增强提取、收集的可信度;对于销售记录,要及时提取、封存,需要扣除运费的,应当分别进行统计;对于涉案物品价值,除确实无法查清价格的,不宜轻易采信估价;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主观证据,要详细了解嫌疑人是否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有无经过授权等情况。四是强化域外证据的翻译意识和公证意识。无论是在司法程序还是在行政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鉴定证明等域外证据都必须提交经公证无误的中文译本。公证途径如下:(1)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及我驻外使、领馆认证;(2)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3)国内公证机关公证。五是明确单位犯罪的认定方式。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单位犯罪的,相关部门要通过检查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资料等方式核实法人身份,强化对知识产权犯罪单位的处理意识;指定犯罪嫌疑单位的诉讼代表人,须符合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从不属于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或职工中选取。六是规范著作权案取证规则及程序。办案部门在办理著作权案时应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对涉嫌侵权复制品抽样取证,确认侵权的复制品先行登记保存。向权利人取证时应遵循一定方法,如查获侵权影视剧或书刊时,著作权人数量在十人以下的,需向权利人一一取证;十人以上的,应选择三人以上进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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